1.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2.中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待遇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於職工退休時繳納壹部分社會養老金。統籌基金用於平衡用人單位負擔,實行現收現付,體現社會互助。另壹部分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退休後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體現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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