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