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趙奢山吵會議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由公共衛生負擔;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未能先行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1,社會醫療保險,簡稱醫保,是國家建立的為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需求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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