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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特殊疾病

法律分析:

(1)補充證明: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明遺失或損壞無法使用的,可以申請補發,需要提供:參保患者的社會保障卡(醫保卡);患者或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補發證書;患者近期1 1寸照片。

(2)增加病種:已取得門診重特大疾病資格的參保人發生嚴重並發癥,或新增病種符合規定標準的,需申請增加病種,重新核定定額標準。對高血壓、糖尿病的各種並發癥,只要患者病情達到規定標準,就批準病種為“高血壓合並心、腦、腎、血管並發癥”或“糖尿病合並心、腦、腎、眼、神經病變”,壹次性批準相應限額,無需增加病種;惡性腫瘤轉移,轉移竈治療不需要增加病種;如果尿毒癥透析治療患者出現高血壓、心肌缺血等尿毒癥並發癥,則不必增加疾病。申請增加病種,申請材料和審批程序與第壹次相同。

(3)重新辦證:對於已被取消門診重特大疾病資格的參保人員,確需重新辦理《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的,申請材料和審批程序與第壹次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