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社會統籌保險的簡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障與養老保險的區別在於,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壹種。
社會統籌是指在壹定範圍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統壹規劃。各統籌地區負責本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結余主要由本統籌地區支配和使用。缺口壹般需要同級政府和同級財政來填補。
壹般來說,養老保險就是個人交了15年就能拿到養老金,單位交的職工養老保險正式退休後才能拿到,個人買的國家養老保險60歲後才能拿到。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
《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其直接後果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差異:
首先,基本屬性不同:
前者是行政強制的社會保障,屬於社會福利性質;後者是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保險是自願的保險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與被保險人是等價交換關系;
第二,對象和功能不同:
前者針對的是社會工作者及其家庭,他們在生、老、病、殘、傷、失業時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後者以任何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為對象,區分生命的不同階段、身體、財產的不同部位可能發生的不同事故,以在事故發生時獲得壹定的經濟補償;
第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不同:
前者的保險待遇主要來源於勞動者工作時的勞動成果積累,勞動者通過從事社會工作對社會做出了貢獻,繳納了少量的社會保險待遇,從而獲得了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確立了權利義務關系;後者的保險費來源於個人收入(包括財產性收入),領取的金額取決於保額,在貨幣關系上權利義務對等;
第四,立法範圍不同:
前者屬於社會立法的範疇;後者屬於經濟立法的範疇;第五,管理體制不同。前者屬於行政領導體制;後者屬於金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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