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基礎養老金按照職工繳費年限按照以下比例計發:
(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的退休職工,按照退休時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繳納;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職工,退休時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
(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職工,退休時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繳納;
(四)本條例實施前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退休、退職職工,退休、退職時仍保留榮譽稱號的,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9%增發股票。
第二十二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以上的退休、退職職工,補充養老金按照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滿1年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的比例計發。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百度百科-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