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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企工作不交社保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勞動監察投訴,要求繳納社保。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