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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功後多久能拿到社保卡?

時間不確定。如果是新的社保卡,大概需要壹個月的時間。如果超過壹個月還沒有被社保局開具,就需要去開卡的社保局咨詢。

辦理社會保障卡的程序:

重點分為四點:時間、地點、必要信息、費用。不過辦理時間各省不壹樣,看當地社保局公布的時間。

1,時間:1至每月20日(節假日除外);

2.所在地:社保卡所屬的當地社保局;

3.必備資料:身份證復印件1份,帶照片證照1張,申請表1份;

4、制卡費:壹般在20元左右。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規範社會保障卡管理,促進社會保障卡建設平穩有序健康發展,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這些辦法主要是規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社會保障卡管理的各個環節。對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外部環節的社會保障卡包裝、運輸、使用和持卡人權益的管理要求,我部將另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的發行、應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行的,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利的電子憑證。具備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文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和應用。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管理,其所屬的信息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的相關事務。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按照“壹卡多用、通用”的原則建設。各地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必須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國統壹的標準和規範,並確保在全國範圍內使用。

第二章發行管理

第壹

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後,可以發放社會保障卡。其他任何機構和組織不得發行社會保障卡。

第二

社會保障卡發卡地區(以下簡稱發卡地區)應建立規範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流程,業務間綜合協調性強,能保證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應用。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技術條件:

(壹)建立與社會保障卡使用相適應的業務管理系統、數據庫和信息網絡;

(二)具備支持社會保障卡管理和應用的技術力量,包括人員和設備,能夠快速完成社會保障卡應用的系統布局;

(三)制定規範可行的實施方案,包括應用設計方案、成本解決方案、信息收集方案和具體分配方案;

(四)建立科學完善的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制度和明確的內部控制程序,並制定應急預案;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文章

申請發行社會保障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完整的社會保障卡發放登記申請表;

(二)社會保障卡發行準備情況說明;

(三)卡內符合國家統壹規範要求的應用領域和應用文件結構(包括局部擴展的應用領域和指標);

(四)按照統壹要求設計的卡面樣式;

(五)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登記審批程序:

(1)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發放社會保障卡時,需將發放申請材料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二)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放社會保障卡,應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社會保障卡發卡機構的識別號統壹分配到已批準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全國IC卡登記中心備案。

(四)發卡地區變更社會保障卡面和卡內文件結構的,必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審批。變更發卡供應商和產品、擴大發卡數量、增加發卡數量的,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生產管理

第壹

社會保障卡采用全國統壹的卡面樣式,正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持卡人照片、發卡單位等信息。

第二

社會保障卡中的文件結構劃分、控制鍵加載、卡面打印和個性化信息寫入的制作由省級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不具備集中制作條件的,可以交由發行城市或第三方機構制作。

文章

發卡地區選擇的承擔社會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產環境,在數據存儲、傳輸和使用、卡片運輸過程中具有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夠確保社會保障卡數據和密鑰的安全。

第四條

初次制卡和更換卡供應商和產品的,必須先通過正規制卡環境制作測試卡,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標準符合性審核、安全性審核和跨區域通用性測試後,方可正式制作和發放。

第五條

發卡地區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發放流程,方便持卡人發放社保卡。

第四章應用管理

第壹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各業務領域的應用。對於暫時不具備用卡條件的商家,必須保留。對於需要借助金融功能開展的業務,應通過在社保卡上承載金融功能來實現。

第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保障持卡人查詢和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權利,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護持卡人個人隱私,依法使用社會保障卡相關信息,確保社會保障卡使用安全。

文章

獲準發放社會保障卡的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明確的社會保障卡申領和管理規則,並通過服務場所快遞、政府網站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程序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社會保障卡的功能和目的;

(二)社會保障卡的發放、申領條件、申領程序;

(三)社會保障卡的使用範圍(包括使用限制)、使用期限和使用方法;

(四)社會保障卡損毀或者丟失後的掛失和補發程序;

(五)發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規劃和部署社會保障卡跨區域應用,實行跨區域應用準入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檢查各地用卡環境的壹致性和安全性,對檢查合格的予以準入。

第五條

社會保障卡應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領域。在保持主要功能、標準規範不變、關鍵系統不變、管理主體不變的前提下,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可以承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六條

社會保障卡因損壞、丟失、過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應當列入失效名單。無效清單應分級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管理全國、全省、全市的社會保障卡失效名單,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壹

社會保障卡采用密鑰安全技術,實行全國統壹的密鑰管理制度。

第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生成和管理全國通讀文件的控制密鑰和其他需要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密鑰,按照統壹規則逐級下發到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形成子密鑰。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成和管理本地專用的密鑰,以及本地讀寫自擴文件的密鑰;負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配給他們的子密鑰。

文章

用於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和安全應用的加密機必須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合格證,並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規範的要求。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主鑰匙卡、鑰匙母卡、傳輸鑰匙卡和用於存放鑰匙的安全門禁模塊(PSAM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發放。

第五條

發卡地區應建立嚴格的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制度,嚴格規範加密機、主密鑰卡、密鑰母卡、傳輸密鑰卡等密鑰和密鑰載體的保管和使用程序;確需將密鑰載體交給第三方使用時,要做好交接記錄,簽訂保密協議,審核其安全管理方案,並監督第三方使用。

第六條

發卡地區應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詳細記錄其具體信息和使用情況,建立回收銷毀機制,明確其實際使用時的物理形態、外部條件和使用方式,確保用卡環境安全。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社會保障卡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社會保障卡發行、使用和密鑰管理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發生密鑰載體丟失等安全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報告,查明原因,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保密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產品管理

第壹

社會保障卡芯片應當備案。發卡地區選用的芯片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方可用於社會保障卡。

第二

發卡區選用的芯片應從具備以下條件的芯片制造商提供的產品中選擇:

(壹)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二)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和商用密碼產品生產指定單位證書,至少有壹款IC卡芯片產品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通用準則評估保障等級4+(EAL4+)的信息安全認證;

(三)企業管理規範,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並取得相應證書。

文章

社會保障卡的芯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硬掩膜技術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儲器應由隨機存取存儲器(RAM)、只讀存儲器(ROM)和電可擦除可編程只讀存儲器(EEPROM)組成,不包括其他類型的存儲器;

(二)支持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

(3)提供芯片的廠商對芯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第四條

發卡地區應選擇具有自主開發能力的廠商提供的操作系統(COS)和讀寫設備,所選產品必須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卡規範的要求。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已投入使用的社會保障卡的產品質量和標準合規性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壹

社會保障卡的發行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和收取。

第二

社會保障卡的相關技術規範、工作流程、系統要求和卡面樣式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文章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港、澳、臺居民在內地投保的規定

港澳臺省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在內地(大陸)工作、生活、學習的港澳臺居民將擁有社會保障卡,與內地居民壹樣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待遇。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發布《港澳臺省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註冊或者登記有從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依法就業和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按照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靈活就業並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居住並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實行與內地大學生同等的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學校所在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