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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保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上調多少?

四川省勞動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川人社發[2015]第17號

關於2015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2015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壹是調整基礎養老金發放對象和時間。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為2014 12 31之前已辦理退休(退職)審批手續的退休人員。符合上述條件,2014 12 31之前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基本養老金的增加從2015 1開始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和辦法

(壹)定額調整方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聯動調整措施

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超過的年限每年增加7元(不足壹年按壹年計)。

(3)適當的傾斜方法

企業退休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先實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下列標準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並符合本款以下兩類及以上條件的,可重復累計享受:

1.高級企業退休人員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至1953+65438+2月31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對於70歲或以上的人,每月增加40元。

2.艱苦邊遠地區新退休人員

(5)2065 438+04年度,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並適當發放養老金。其中,壹、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範圍和類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部發[2006]61號文件和川人發[2007]8號文件執行。在前壹次轉讓中享受過的人,不會再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轉業幹部,繼續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計發年齡截止日期為2014 12 31。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籌資渠道

(壹)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列入2015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要求,進壹步加強市(州)範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壹管理。各級政府要進壹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壹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和結算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壹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撥付。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1)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當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2)企業退休人員截至15年10月仍在服刑、強制戒毒、被判處管制、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暫予監外執行或者被假釋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羈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和軍隊轉業幹部的範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02年實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廳發〔2002〕87號)的規定確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備案的數據為準,繳費年限視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由職工本人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照實際年齡確定。

五、做好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

(壹)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集中力量,履行責任,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確保2015年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到每壹個退休人員身上。

(二)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根據工作調度要求,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於5月18前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完成情況,包括市(地)、縣(市、區,含擴權試點縣市)增加人數、平均增加水平、資金數額和資金渠道解決情況,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在調整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其他人員不得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

2015 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