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檢查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隱瞞。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和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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