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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基數低於實際工資合法嗎?

法律主觀性:

其實應該是按照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來計算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壹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參保職工下壹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壹年固定,壹年內不能變更。職工繳費基數的計算口徑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6月1990 1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執行。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除外)、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新參保職工(本單位新參保職工,而非從未參保職工)以起始月工資為繳費基數。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