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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要求繳納社會保險嗎?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由於權責不統壹,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無法通過仲裁或訴訟直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但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勞動監察大隊經審查認定後責令用人單位繳納社保,拒不繳納社保的處以罰款。因此,對於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提出繳費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檢查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