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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社會保險條款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填寫。

1.甲方為用工單位,註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電話(必須是單位固定電話)等。單位名稱與蓋章的名稱完全壹致。

2.乙方的畢業生信息必須完整填寫。

3.合同期限和試用期必須完全按照新中國的規定填寫。

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在職場第三條空缺中明確填寫具體工作崗位。

5.把工作實踐和休息休假中的空格和第壹條填清楚。

6.勞動報酬第10、11、13條中的工資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比如城市760元/月。

7.如有其他待遇或約定,請在社會保險待遇第十八條中填寫清楚。如果沒有用斜線劃掉。

8.對於違法合同的責任條款,如有其他約定,請在第四十五條空白處填寫,或用斜線劃掉。

9.在下方甲方簽字蓋章處加蓋公司公章(只有公司公章或人力資源部公章無效),畢業生本人簽字並填寫簽字日期。

10.所有合同必須用黑色墨水填寫,可提交原件或復印件(否則加蓋公司公章無效)。

11.簽約單位必須是在工商局註冊的正規單位。網吧,小商店,餐館,小超市等單位都是無效的。印章必須是單位公章或人力資源部公章,其他公章無效。

12.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各部門必須按學號順序整理合同,所有信息必須錄入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或山東省教育廳高校畢業生就業網且信息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