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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現在什麽時候教了幾年?安徽省蘇州市泗縣。

萬仞涉密[2011]第297號

關於死亡職工遺屬撫恤金待遇執行標準的通知

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社會保險法》實施於7月11,2065438。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該國仍在研究遺屬養老金政策。經研究,現就因病非因工死亡參保人員相關養老金執行標準通知如下:

自2011、1年7月起,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仍按照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遺屬養老金政策的通知》(193號)的規定執行。

以後國家有新政策,就按國家政策執行。

2011年9月23日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企業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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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行業統籌單位:

為保障企業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調整企業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含退休人員,下同)養老金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壹,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

職工死亡,其家庭成員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者經地級市及以上(下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已故員工的父母(包括有撫養關系的親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父母雙亡且未享受養老待遇的已故員工的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已故職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壹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的,無收入的不納入已故職工贍養範圍。

3.已故員工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扶養關系的養子女、繼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已故員工的孫輩(其父母已經死亡且未享受養老金)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死亡職工父母雙亡,其兄弟姐妹(包括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職工死亡撫恤金的項目和標準

1.喪葬補助:對死亡員工發放2000元,在應實行火葬的地區不給予擅自土葬(少數民族和國家允許的除外)。

2.壹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前,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的工資;死亡的退休人員,發給其直系親屬生前8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準領取壹次性困難補助費。那些沒有直系親屬的人沒有得到發放。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直系親屬的,不論居住地,均按死亡職工居住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撫恤金。直系親屬1-3人(含3人)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放,但首次核定的養老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後,生前所在單位所在地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同步調整。

4.根據上述規定,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標準,如果低於2004年12月1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311,可按31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今後調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予以降低。

5.企業退休職工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職工死亡後,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除按規定標準發給撫恤金外,每人每月發給撫恤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加至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加40元;2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沒有依靠孤寡供養直系親屬的,除按規定標準發放養老金外,再增加25元。

三。雇員死亡撫恤金的支付

1.參保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喪葬補助費、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未參加企業的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支付。

3.參保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原由企業養老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平均剩余壽命或供養直系親屬年限計算壹次性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繼續支付的養老金由社保機構支付。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發放補貼和撫恤金。

四。幸存者保險業務的管理

1.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養老金的政策落實和監管,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遺屬養老金的資格審核、核定和養老金發放的日常管理。

2.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死亡職工所在單位或者所在社區的就業和勞動保障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按照政策規定向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領取喪葬補助金、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金和撫恤金, 並經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施。

3.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職工居住單位或者居住地社區就業勞動保障機構的養老金,每年認證壹次,並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具體事宜由當地政府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人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養老金領取者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

(1)已滿18周歲,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就業或者參軍的;

(3)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

⑤死了。

2.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養老金。刑滿釋放或者解除教育後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照規定標準恢復享受養老金。

3.職工、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其遺屬、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和民事賠償。賠償標準高於非因工因病死亡補助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發放各種補助和撫恤金,低於標準的補齊或享受。

4.本通知自2004年9月6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非因工因病死亡的撫恤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今後國家出臺新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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