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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領取、重新領取養老金的相關人員會被開除嗎?

違規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繼續領取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死亡模仿者。即待遇領取人死亡後,其親屬繼續冒名頂替死者的城鄉居保待遇。

2、服刑。即待遇領取人在撫恤期間服刑,其親屬未及時申報停發待遇,而是繼續冒名享受服刑人員待遇。

3.重復收集。即被保險人重復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跨統籌地區重復參加城鄉居保並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非法套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非法冒領待遇是非法的,要退回冒領和重復領取的待遇。拒不退還的,將受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並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參考法律法規如下:

1.《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第八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和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本人拒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扣除。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刑滿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批復。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繼續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拘留期間,其基本養老金停發。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者拘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補發。

審核違規養老金待遇是什麽程序?

1.發現可疑問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衛生、司法等部門的大數據,通過數據比對和年度資質認證,發現涉嫌違規待遇行為。

2.查違法事實。社保經辦部門通過數據核查、現場調查、入戶核查等方式,核實違規領取待遇的人員、資金等事實,計算違規領取待遇金額。

3.處理違規行為。對違規領取待遇的人員或其親屬(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出追回社會保險基金通知書,責令退還違規領取的養老金。拒不配合返還的,移送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如何退回?

違規接受治療的人員或其親屬(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通過以下任壹方式退回違規接受的治療資金:

1.工作人員協助退款:持《補繳社會保險通知書》到社保經辦部門,請相關工作人員協助退款至退款賬戶。

2.指定銀行櫃臺退款:憑《退費賬戶社會保險金回收通知書》到指定銀行退款。

3.網上退款:使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微信或支付寶將退款轉賬至退款賬戶。

如何避免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1.受益人死亡的,其親屬和戶籍所在街道的社區協辦單位應及時上報死亡信息,以辦理終止待遇支付手續,註銷保險關系登記,防止死亡人員申領待遇。

2.治療對象正在羈押服刑的,其親屬和戶籍所在地街道的社區協辦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服刑信息,並辦理暫緩支付治療費手續。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供相關司法文書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恢復發放待遇,從服刑期滿次月起重新發放待遇,停發期間不再補發待遇。

3、參保人員在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應如實提供相關申請材料並告知其是否已參加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防止重復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受益對象應每年(季度)按時參加受益資格認證。對未完成資格認證的,暫停發放福利,待完成認證手續後予以續發、補發,防止違規發放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