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的計算規則和方法如下:
每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 5/10000 =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後兩位)
滯納金天數=滯納金計算結束日期-滯納金計算開始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始日:從結算日第二個月的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取已生成報關單生成日期的前壹天。
比如某用人單位在20110+10成功申報繳納了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領取月份應該是當年8月份,那麽違約的起始日期就是當年9月份1,那麽該用人單位應該在支付7月份所欠金額的同時,還要支付9月份6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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