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只有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才應當將《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中的被執行人納入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5.違反消費限制令。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有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規定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註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擔保。
2、已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確定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
3.被執行人依法不應被強制執行。
4、其他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形。
5.被執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背信的後果是什麽?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