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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有買社保,工傷怎麽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期間遭受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再根據鑒定意見和工資水平計算具體賠償數額。

具體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受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撫養人撫養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7)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6)。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