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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的全過程監督。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堅持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原則,客觀、公正、合法、高效。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稅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相關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等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檢查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能力。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社會保險業務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為不相容崗位,其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渠道,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第二章安全防範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責任制、風險預警機制和應對預案,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第十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可以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險基金。第十壹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根據總體水平和社會保險項目進行編制,做到收支平衡並與壹般公共預算相銜接。第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險種和相關制度單獨設立、單獨核算、單獨計息、專款專用,不得用於非法投資運營或者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第十三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儲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預留壹定支付費用後,可由省級政府委托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投資運營。第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和風險控制進行安全評估。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問題,要查找原因,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發現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存在重大風險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化解,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部門報告。第十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貪汙、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等社會保險基金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查處,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個人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信用檔案,將欠繳社會保險費、以欺詐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等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對相關不誠信行為進行處罰。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對賬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應當相互核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與銀行對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應當按月對賬;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征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國庫管理機構之間應當按月對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