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按規定繳費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同意函,並提供相關資料;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05+65438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4.新的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確認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的區別如下:
1,社保是社會金融保險的簡稱,社保的首要項目有養老社會金融保險、醫療社會金融保險、失業保險、工傷金融保險、生育金融保險等。,也就是“五險壹金”中的“五險”。當然,隨著醫保和生育保險的合並,“五險”會變成“四險”;
2.醫療保險是醫療金融保險的簡稱。是社會或企業在員工患病、受傷或生育子女時,提供必要的醫療工作或物質幫助的社會財務保險。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防止疏忽大意。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是指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壹種社會經濟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文章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壹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