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延長繳費滿五年仍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壹次性繳費滿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