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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低社保支付標準

公司降低社保支付標準

壹起因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而引發的糾紛案件,暴露了壹些企業私自降低員工社保繳納標準的“潛規則”。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涉案公司未按員工陸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的案件,依法判決支付其經濟補償金1.9萬元。

家住重慶長壽區的陸,畢業後進入長壽區壹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兩年後,陸被提升為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月薪提高到每月3000元。升職的喜悅還未褪去,陸某卻發現了壹件煩心事。在她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社保和福利待遇的條款實際上約定,陸超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按照長壽區社會保險局規定的最低參保基數1.350元/月參保,醫療保險按照長壽區社會保險局規定的最低參保基數800元/月參保(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每年隨政策調整)。

我的工資明明是3000塊。為什麽交保險要按照最低保險基數來交?原來這是公司的“潛規則”,所有員工不管工資多少,都按照最低保險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對於這樣的"霸王條款",其他員工忍氣吞聲,但盧不想保持沈默。陸某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長壽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支持陸某的訴求,判決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654.38+0.9萬元。該公司不服判決,向重慶市壹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壹中院審理後認為,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陸超與某房地產公司在勞動合同中關於變更社保繳納標準的約定,違反了《勞動法》和《社保征繳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未按魯超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據此,重慶壹中院近日依法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