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的基本內容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壹定數額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且該意外傷害是直接原因或近因,造成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壹定期限內死亡、傷殘、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保險人將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支付壹定數額的保險金。根據合同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承擔因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或者在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支付保險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國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