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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幾個月可以還?

北京社保最長可以還兩年。

北京的社保繳納政策允許在最長兩年的情況下進行繳納。補繳起始月份從申請補繳當月起,兩年內的社保費用向前計算。個人或單位錯過社保繳納期限的,可以在兩年時間窗口內補足未繳納的社保費,保障社會保險權益。還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計算應該還的金額。這樣的政策將有助於減少社保代扣的影響,確保被保險人能夠享受社保待遇。

社會保障的支付規則:

1,社保繳費基數按個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2.社保繳費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保障需求確定;

3.社保繳納的頻率壹般是壹個月壹次,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4.社保繳費可以通過銀行轉賬、現金支付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綜上所述,北京的社保繳費政策允許個人或單位從申請繳費的當月起向前計算,最長不超過兩年,補繳未繳納的社保費,並提交相應材料計算應繳納的金額,以減少停繳的影響,確保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北京市社會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限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加收滯納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