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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辭職對社保有什麽影響?

自動離職是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行為。部分員工因不允許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獲同意,擅自離職或違約離職;壹些員工沒有說明原因就離開了;有些人受優待誘惑,擅自“跳槽”等。都屬於自動離職的範圍。因員工自願離職而產生的糾紛,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員工賠償或支付違約金的,稱為自願離職糾紛。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壹致。因此,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者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沒有要求返回原單位,也沒有辦理離職手續的,都屬於無故曠工,曠工時間足夠規定的除名期限,可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