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準,預算收入不得存入國庫以外的過渡性賬戶。
第三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各部門、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方式和期限,將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繳入國庫,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