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2001號法令。1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本人郵寄壹次被保險人的個人權益記錄。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短信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參保人發送個人權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