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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都養老金上調細則

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對象和時間。

2022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為2021 1 2月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礎養老金從2022年6月65438+10月1開始執行。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方法和標準

配額調整。每人每月38元。

掛鉤調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掛鉤。與基礎養老金水平掛鉤的部分,在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本人2021.65438+2個月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1.1%;與繳費年限掛鉤的部分,繳費年限15及以下每滿壹年增加0.6元/月,超過15的部分增加1.7元/月。

適度傾斜。下列情況的退休人員,先實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滿足以下兩種及以上情況者,可累計享受。

高級退休人員

70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下的,每月增加30元;

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月增加60元;

9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00元。

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第壹至第六區域在36元、55元、75元中分別增加8.50元、17.50元、26.50元。

企業退休幹部。對退休至幹部的基本養老金較低的企業,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繼續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企業退休幹部的範圍按原有關法規確定。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籌資渠道。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預算,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要森工企業退休人員,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撥付。

其他有關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法律法規。

退休人員增加的基礎養老金,應當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社會統籌基金結余中列支。沒有個人賬戶或者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由社會統籌基金統壹收取。

截至2022年6月5438+10月1,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退休人員,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拘留、涉嫌犯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未被定罪的退休人員,暫不參加調整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核定的數據為準,不足1年的繳費年限按1年計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員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時核定的工作年限為準。退休人員年齡以幹部管理部門或人社部門確認的記錄為準。基本養老金調整到退休人員年齡按實際年齡計算,時間截至2021,65438+2,31。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礎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待遇調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支付的,由原單位暫作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參保登記完成後結算。

做好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體現了對我國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在地方領導下,各級人社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調整增加的基礎養老金在2022年7月31前發放到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違背調整水平的提高,不得將不屬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其他人員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特殊要求,對各地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要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於2022年8月20日前將當地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完成情況上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壹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