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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上學時朝陽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哪裏問?

金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深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農民養老保障,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根據上級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壹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第三,政府主導與農民意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具有本縣農業戶口,年滿16周歲,非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四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五條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目前繳費標準定為每人每年100元,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八個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主選擇檔次,多繳費。今後將根據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第六條集體補貼。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並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贊助。

第七條政府補貼。省、縣財政補助參保人繳費,縣財政補助參保人年繳費15元。省級補助在方案出臺後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章個人賬戶的建立

第八條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每個參保人員實行終身記錄。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省縣補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壹年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九條參保人因特殊情況暫停繳費的,應當保留個人賬戶,以後繼續參保的,個人賬戶可以繼續儲存。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間暫停繳費,服刑期滿後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繼續繳費。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條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男女職工,均可享受養老待遇,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壹條政府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補助基礎養老金55元,並根據未來經濟發展水平建立適時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

第+3條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

15年度可按低保標準壹次性發放15(無繳費補貼),養老金從發放15的次月開始發放。

《暫行辦法》實施時,年滿60周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檢驗待遇的人員,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居住在鄉鎮的)應繳納保險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的,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本息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剩余部分壹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收入由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享受待遇後死亡的參保人員,可壹次性享受300元的喪葬補助。

被保險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且已達到法定年齡的,應當暫緩執行。

領取手續,服刑後次月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已領取養老金的,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後次月發放養老金。

第五章是與原有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銜接。

第+5條對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未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原則上應按《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其積累的個人賬戶全部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暫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折算繳費年限。折算後不足15年的,差額部分按《暫行辦法》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逐年或壹次性繳納,享受政府補貼;《暫行辦法》實施前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農民,可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六章管理監督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六條縣新型農村社會保險領導小組是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機構,其職責是:

1,落實中央和省關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2、指導和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履行職責,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順利實施;

3、查處和糾正各種違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行為;

4、定期向縣人大、縣政府、縣CPPCC和上級部門報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情況。

第十七條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小組是本縣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監督機構。職責是:

1,監督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機構和縣鄉經辦機構履行職責;

2、監督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使用。

第+8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其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機構。

職責是:

1,履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墳墓基金監管職責;

2、制定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制度;

3、對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撥付、發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9條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單位,其所屬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是本鄉鎮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機構。其職責是:

1,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組織和實施工作;

2、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咨詢、數據收集和錄入、個人檔案建立和統計工作;

3、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征繳工作;

4、做好參保登記、待遇資格審核、生存驗證、社會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壹條縣人事、發展和改革、財政、農業、公安、民政、計劃生育、審計、廣播電視、統計、農機合作社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二條+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縣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性質和用途。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基金損失,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偽造證件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冒領或者冒領養老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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