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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交換單位轉移流程圖

社會保障轉移流程:

(1)參保人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按規定繳費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受理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接收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4)新的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確認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中間有缺口,可補可不補。

公積金轉移流程:

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具體步驟如下:

(1)職工在新調入單位的歸集部門開立公積金賬戶,並提供開戶證明;

(2)調出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賬面余額,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壹式四份,送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內容如下:轉入轉出單位全稱、單位編號、所屬歸集部門;調入員工的姓名和編號應與單位匯款簿上填寫的壹致;轉賬金額是員工賬戶的賬面余額;簽名(印章留在收款部)。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離職應由原單位封存,到新單位工作後轉入新單位繼續繳存,但不能從賬戶中提取。只有符合提取條件的人才能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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