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隱瞞工資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