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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和支付社會保障的會計分錄

繳納社會保障的會計分錄

1.計提社會保障費用時的分錄:

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2.實際繳納社保費用時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借方:其他應收款(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籌集過程中,職工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是社會保險基金最重要的來源。

也可視為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為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職工和雇主)收取的費用。成本分擔的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

這三個科目的不同組合,產生了很多分攤費用的方式。即使在同壹個國家,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也可能采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政府承擔最終責任。

養老保險是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其中,單位承擔壹部分,個人承擔壹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壹般當期繳納。所以在繳費的時候,員工應該繳納的部分,應該由單位先承擔。

1.當期支付時的會計處理,借:管理費-養老保險費(註:單位負擔的部分),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負擔的部分),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公司支付的部分會收回,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時再處理賬目。借:應付職工薪酬,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不是當期支付,①當期會計處理,借:管理費-養老保險費,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2)發放工資時扣除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借:應付職工薪酬,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未來將企業代扣的養老金支付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賬務處理,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貸:銀行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在“其他應付款”中核算,員工個人負擔壹般從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應付的除稅金和股利以外的其他應付款,包括應付教育費附加、應付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付住房公積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