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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幾次?

失業保險金申領人數不限,只要當事人符合申領條件即可。

雖然失業保險的申請次數沒有限制,但是申請期限是有限制的。根據法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但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如下: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以上;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

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就可以享受失業保險。

申請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如下:

1.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