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擅自變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導致少繳或者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