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以下:
1,博士學歷或博士學位;
2.教育部認證的出國(境)博士學位;
3、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4.高級技師職業資格;
(二)40歲以下:
1,碩士或碩士;
2.教育部認證的出國(境)碩士學位;
3.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
(三)35歲以下:
1,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本科及以上學歷;
2.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外學士以上學位;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資格;
4、高級職業資格(工種)符合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四)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的引進人才,允許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常住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