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保險人及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二)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獲得相關補貼;
(三)參保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領取待遇的資格信息;
(四)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信息;
(五)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其他信息。
參保人需要開具社會保險待遇個人權利記錄時,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到當地社會保險征繳中心開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明確規定: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原始憑證和繳費結算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個人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用人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免費發送給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費和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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