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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會保險合並流程

法律分析:1。先攜帶身份證原件到鎮上就近的社保服務機構和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合並個人社保號,再到地稅部門註銷已終止的個人社保號。2.對於因身份證號或兩個個人社會保障號名稱不正確導致的合並個人社會保障號,按以下方式處理:保留的身份證號和名稱正確,暫停合並號,身份證號或名稱錯誤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合並個人社會保障號,然後由地稅部門直接註銷合並號;如果預留號碼身份證號或姓名有誤,被合並號碼暫停使用且無誤,社保經辦機構將出具業務合作函要求地稅部門先修改個人基本信息,再返回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原合並個人社保號碼的業務流程進行操作。3.對於既有城鎮職工繳費歷史,又有城鄉居民、農村居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歷的參保人,由於身份不同,有多個個人社保號,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