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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退出社會勞動領域後,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最早的老年人社會保險起源於法國。1669年,法國頒布了《年金法典》,規定對不能繼續在海上工作的老海員給予養老金。現代養老保險法最早出現在德國。1889年5月24日,德國議會通過了《老年保障社會保險法》,該法於6月24日生效,1891,1。繼德國之後,西方國家相繼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壹些發展中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緬甸和泰國,也建立了不同程度的養老保險制度。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壹些關於老年保障的公約和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就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為中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奠定了基礎。此後,又做了壹些調整。十年動亂之後,國務院制定了許多關於養老保險的補充和修改規定,如《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5月24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原則通過,1978)。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進入了改革階段。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出臺或轉發了與養老保險改革相關的文件,如《勞動部關於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的通知》(1990 10 18)。

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正處於向統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過渡的階段。農村養老保險仍在探索中。養老社會保險還存在很多問題,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進壹步完善。

首先,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分為兩個子系統:城市和農村。通過以下行政法規和規章,可以對現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壹個基本的了解。

(壹)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1.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6月26日決定1991。決定共有12項,規定:(1)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養老保險改革完全由國家和企業共同負擔,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壹定的費用。(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3)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繳費標準不得超過本人年初標準工資的3%。(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5)地方政府成立養老基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養老基金的管理。(六)國家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參考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7)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尚未實行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過渡到省級統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企業應當參與本地區的總體規劃。(8)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提取。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自願參加。(9)本決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員工、城鎮私營企業員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10)人事部、民政部負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2.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通知發布於3月1995,共11項。通知的主要內容是:(1)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要逐步實現各類企業和職工的統壹制度、統壹標準、統壹管理和統壹調劑使用基金。(2)明確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助和自我保護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統壹政策,法制化管理;行政管理與保險資金管理分離。(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各地自行選擇。(4)實行社會保險管理與基金管理相分離、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根據國家計委社會發展研究所課題組提供的調查數據,除西藏自治區外,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統賬結合”改革方案。其中,上海、吉林、黑龍江、江西、河南、雲南、青海7個省市選擇了第壹實施方案,北京、天津、浙江、湖南、廣東5個省市選擇了第二實施方案,湖北、河北、陜西、山西、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福建、山東、廣西、四川、貴州、廣東。海南實行的是有地方特色的方法。

第壹種方案的基本做法是:職工個人工資收入的16%記入個人賬戶,其中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余部分計入企業繳費(含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5%記入的部分),其余部分在企業繳費記入個人賬戶後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戶按照養老基金保值率計息。套期保值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居民存款利率,並參考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中的積累額(本息)除以120,計算並按月發放應領取的養老金。

第二種方案的基本做法是,個人賬戶全部或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繳費,部分計入企業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的個人和企業繳費剩余部分將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員工退休後,其基本養老金分三部分計算。第壹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用他們個人賬戶儲存的金額除以120得出。第二部分是繳費型養老金,根據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的長短計算,繳費每滿壹年按65438+職工平均工資的0%計算;第三部分是社會養老金,按社會平均工資的25%計算。隨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逐年增加,繳費型養老金的逐步減少,最終實現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社會養老金相結合的目標。

第三種方案的基本做法是,個人賬戶按照職工個人工資收入的11%左右入賬。其中,所有員工個人繳費記入,其余按企業繳費記入。企業繳費剩余部分轉入個人賬戶後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每月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社會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5%左右;另壹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額的壹百二十。

3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7月1997作出決定,共10項。《決定》在明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的基礎上,規定了統壹制度的有關政策問題。

(1)關於統壹系統的要點。

壹是統壹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規定企業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1997中本人繳費工資的4%,每兩年遞增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二是統壹個人賬戶規模。規定每個職工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計入企業繳費。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分攤的部分要降到3%。個人賬戶儲蓄可以按優惠利率計算。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之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可以繼承。

三是統壹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基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為實現平穩過渡,對“中年人”(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累計年限累計達到15年)規定了過渡性養老金。

(二)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

決定強調,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此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3)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符合中國的國際慣例,也是在總結各國養老保險實踐的基礎上做出的明智選擇。《決定》在強調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的同時,鼓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國家政策引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4)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總體水平。

《決定》提出,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水平,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過渡到省級或省級授權的區域統籌。基本實現全國省級統籌後,原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批的企業,將參加本地區的社會統籌。

(5)關於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決定》要求,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挪用和鋪張浪費。資金結余除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額購買國債,存入專戶,嚴禁投資於其他金融和商業事業。要建立和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的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將進壹步加強基金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和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該方案由民政部於6月5438+0992和6月5438+10月3日發布,共七項內容:(1)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從中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目標;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堅持自救為主,互助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和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面向農村農民、農民工、商人等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壹體化方向。(2)被保險人及繳納和領取保險費的年齡。保險對象為非城鎮戶籍、國家不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繳納保險費的年齡是20到60歲,不分性別和職業。領取養老保險的年齡壹般在60歲以後。(三)籌集保險資金。在個人繳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包括國家盈利)給予適當補助,分別核算在個人名下;同壹參保單位,參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鄉鎮企業職工的個人繳費和企業補貼應當分別記入個人名下,建立職工個人賬戶。企業補貼比例可由地方政府或企業根據情況決定。企業對職工和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在稅前列支。(4)繳費標準、繳費及變更。月繳費標準定為10檔次(2到20元),供不同地區、鄉鎮、村、企業、投保人選擇;養老保險費可以繳納,也可以提前繳納;個人和集體可以根據收入的增減,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按規定調整繳費檔次;個人或者集體因故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批準可以暫緩繳納;申請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由個人支付全部本息並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養老金在60歲以後發放,根據繳費標準和年限確定繳費標準。(5)資金管理和保值增值。基金以縣為單位進行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息債券,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6)立法、機構、管理、經費。根據基本方案,縣(市)政府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縣(市)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隸屬民政局),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根據個人賬戶建檔情況,實行村(企業)、鄉、縣管理。(7)理順關系,妥善處理與現有壹些養老方式的銜接。

2.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該辦法由農業部於6月26日發布,1992,165438,共7章26條。主要內容如下:(1)本辦法適用範圍為鄉(含鎮)辦企業和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的職工。有條件的戶(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戶(含個體私營)辦企業職工,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委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養老保險。)可以參照執行。(2)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以下部分組成:按企業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按壹定比例從企業福利基金中提取;按照員工個人工資的壹定比例。(3)保險期間包括繳費期間和領取期間。繳費年限自首次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日起至職工被批準退休之月止;領取期從批準退休後的月份開始,到員工死亡時結束。(4)職工養老金由企業向保險機構征繳,並負責支付。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不滿規定年限死亡的,其不滿規定年限的部分由企業壹次性領取並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由保險機構直接發給其法定繼承人。(5)各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職工養老保險的組織領導。

第二,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處於建立階段,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政府和理論界對這些問題進行了總結和分析。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指出:“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的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員。但由於這項改革仍處於試點階段,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壹、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體制不完善等問題。我們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壹步加快改革,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國務院領導同誌在全國統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會議上也指出了深化改革過程中的壹些問題,如:各種養老保險辦法並行,給管理帶來很多困難;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差距過大,存在攀比和待遇水平的現象;少數地區和基金統籌層次低、調節能力弱、經濟效益差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個人繳費速度慢,個人賬戶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國家有關基金管理的規定沒有得到認真落實,養老保險基金擠占挪用問題比較嚴重。

世界銀行駐華代表處編寫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研究報告指出,中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存在六個方面的問題:壹是養老保險、社會福利和企業管理無法分離,企業對其退休職工仍負有大量責任;第二,同行業不同企業可能因為在不同省份而繳納20%到40%不等的費率,這無異於對同壹產品收取不同的銷售額或增值稅,並沒有為企業創造壹個公平競爭的舞臺;三是現行體制將全國分割為多個市級統籌單位,導致勞動者退休待遇難以轉移,阻礙勞動力流動;第四,由於養老保險費幾乎全部用於支付當期養老金,支付給養老保險費盈余的利息也是名義上的。現行制度下建立的個人賬戶大多是空賬,賬戶中幾乎沒有實際資產。這樣的空賬根本達不到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目標;第五,現有制度要求養老保險80%的儲蓄用於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因為近幾年的利率低於通貨膨脹率,養老保險的儲蓄實際上正在失去購買力。同時,壹些地方政府利用養老基金儲蓄自主管理權,實際上失去了購買力。與此同時,壹些地方政府利用養老基金儲蓄的獨立管理權,將這筆儲蓄投資於地方項目,導致資金配置效率低下。第六,由於目前的空賬制度,國內基建等長期高收益投資缺乏資金積累,失去了調整投資結構的機會。

綜上所述,就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度不統壹;(2)覆蓋面太小;(3)統籌層次低;(4)成本負擔不均衡;(5)個人賬戶“空賬”;(6)資金保值增值困難;(七)資金被挪用的;(8)管理體制不順;(9)管理成本增加;(10)管理服務水平不高。

三、解決我國養老保險中的上述問題,既需要法律手段,也需要非法律手段。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情況下,法律措施是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的基本手段。我們認為可以從立法、規劃、執法和宣傳、教育和服務等方面尋求法律對策。

(壹)加強養老保險立法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仍處於改革階段,出臺的政策文件仍停留在“決定”、“通知”和壹些規定的層面。上述文件的實施和執行取得壹定成效後,必須制定更高壹級的規範性文件。我們認為有三種立法結構模式可供選擇:第壹種是“社會保障法(或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條例+地方養老保險條例”;二是“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條例+地方養老保險條例”;三是“社保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條例+地方養老保險條例”。此外,應專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法》或《農村養老保險條例》及相應的配套法規,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未來的養老保險立法應吸收近年來改革的成功經驗。

1.在養老保險立法原則上,應明確肯定以下原則:(1)養老保險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原則。西方福利國家推行的高標準福利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中國應該引以為戒。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高替代率有很多副作用,需要隨著工資水平和養老保險結構的提高,逐步降低替代率。(2)社會互助與自我保護相結合的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他們應該有很強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應該過分依賴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制度壹般應限於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社會保障體系本身應該是多層次的,以滿足不同社會成員的需求。(3)權利與義務對應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保險原理,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必須先投保後受益。先盡妳的責任,再享受妳的權利。(4)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養老保險具有壹定範圍內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過這壹機制享受社會平均基本生活待遇,體現了公平原則。按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退休後養老保險待遇差別化的做法,體現了鼓勵人們工作積極性的效率原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最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五)行政管理與資金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這壹原則是政府體制改革和社會保障發展的要求。

2.在養老保險的對象和範圍上,應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尚未打破的客觀條件下,分別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要覆蓋所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居民;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也要逐步推進覆蓋面。

3.在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中,根據國家、企業和職工的承受能力,認真測算確定繳費比例,並嚴格執行。

4.在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方面,既要穩健經營,又要積極探索。有必要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和原則。

5.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待遇和支付上,要明確支付的條件、標準和方式,同時要明確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的法律機制。

6.在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上,要明確決策、執行機構和分級管理的權限,解決不同部門、不同層級之間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

(二)加強養老保險規劃

我們認為,應從以下三個角度對中國的養老保險進行統籌規劃:

1.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與分立設計

中國的城鄉差距仍然很大,但應該在現代化進程中逐步縮小。如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完全忽視農村,無疑會加劇城鄉差距。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鄉之間的聯系將進壹步加深,城鄉壹體化的趨勢也在發展。未來城鄉壹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有空間。考慮到客觀現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分開設計。

2.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實行統壹規劃。

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能夠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也是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並行,使得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加鞏固。

3.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總體水平。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由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或省級授權的地區統籌”的目標,國務院領導同誌提出最遲在1998內完成統壹制度的整合。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是否滿足省級統籌?我們認為省級統籌還是壹個地區統籌,並不是壹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要考慮養老基金的全國統籌和全國統籌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4.根據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特點,合理規劃養老保險制度。

杜鵬的《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研究》指出,中國人口的年齡結構正在迅速老齡化。未來30年,年齡結構類型將由成人型向老年型轉變,然後向高度老齡化發展。未來中國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1)1990 -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60歲以上人口比例由1990年的8.6%上升到15%;(2)2003-2020年將成為典型的老年人口,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將從10.15%上升到15.55%;(3)2020年至2050年,人口老齡化程度急劇加劇,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至27.43%。

與人口年齡結構老齡化相關,未來幾十年,我國總撫養比和老年撫養比將發生較大變化。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兒童撫養比繼續呈下降趨勢,老年人口撫養比快速增加。從2000年到2010年,由於兒童撫養比的下降,中國總人口撫養比將達到最低點,2010年後將開始上升。預測撫養比將從2010年的46.65%上升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上升到76.80%)。2010 -2050年期間,兒童撫養比基本穩定,老年人口撫養比加速上升。總撫養比的變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撫養比上升的影響。老年人口已成為社會的主要依賴人口。預計老年人口撫養比將從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2050年的48.49%。老年人撫養比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遠遠大於兒童撫養比的變化。子女的主要生活費基本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越來越多地由社會保障體系來滿足。

2010左右,中國人口撫養比最低,勞動人口負擔最輕。應充分利用這壹勞動人口最多、總撫養比最低的有利時機,大力發展經濟,建立健全各項社會保障措施(尤其是養老保險),為即將到來的高度老齡化社會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我們認為,應將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和總人口贍養率與老年人口贍養率的預測結果作為制定養老保障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我們應該盡快開始規劃中國社會保障的發展規劃(包括養老保險的規劃)。

(三)嚴格執行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

沒有法律制度,就很難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如果不嚴格依法辦事,在養老保險這種關系國計民生的事情上,很容易留下嚴重的問題。養老保險立法應當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個人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二)企業逾期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三)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逾期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四)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未依法使用基金的;(五)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挪用、貪汙基金的;(6)個人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7)養老保險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加強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

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實際利益密切相關,但相當壹部分人並不了解其具體內容,對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還不夠。通過有組織的宣傳教育,進壹步提高廣大社會保障對象的參與意識和自覺意識,使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時,要組織開展養老保險法律知識的專項咨詢服務,解決廣大保障對象的困惑。

加強社會保障法律專業人員的培訓。

建立綜合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或專門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和執法研究,出版發行質量更高的專著,在高校培養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人才(包括社會保障法律人才),為迅速崛起的保障事業儲備必要的高級人才。

顯然公司錯了。

祝您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