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繼續繳費,並按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計發和統壹發放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