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解讀

《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解讀

《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解讀

根據最近公布的《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可以詳細了解天津市生育保險的政策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天津市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解讀:根據細則,已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天津市生育保險條例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再另行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暫停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並在三個月內足額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從暫停繳費的當月起計算;逾期繳費超過三個月的,從辦理補繳和正常繳費手續的次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的當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中斷繳費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對於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被保險人,根據?是不是高不重復?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原則,優先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在壹個妊娠周期內,被保險人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用,按照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對應的限額支付標準分別計算,不得重復報銷。

細則規定,女職工按照本市出生登記制度進行生育登記後,可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持有異地生育登記證的,經本市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蓋章確認後,申報生育津貼。參保人員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嬰兒並按規定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98天,增加生育津貼30天。

參保人應在孕後12周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基層定點服務機構進行治療登記。因特殊原因無法網上辦理的,應及時到參保地社保分中心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出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參保人員在本市就醫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即時網上結算。因特殊情況墊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次月起12個月內統壹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按項目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項目支付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規定項目和生育保險規定不予支付項目以外的醫療項目,並收取相應費用的,必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參保人員因生育需要異地就醫的,符合生育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參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後,按照本市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

以個人名義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和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生育保障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享受與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支付。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發布《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進壹步細化明確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

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天津市勞動就業政策有效性水平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7]54號文件

實施時間:2017.8.1

﹊﹊﹊﹊﹊﹊﹊﹊﹊﹊﹊﹊﹊﹊﹊

上導軌軸承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相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生育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五月18

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護和維護女職工在生育和計劃生育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津市發〔2016〕99號,以下簡稱《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全市生育保險經辦服務。

第二章保險支付

第三條已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保機構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再另行辦理登記手續。

《條例》第十壹條第三款第四項?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是指在核定繳費基數時,用人單位無法向經辦機構提供職工工資的相關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無法確認職工工資數額的情況。

第五條用人單位暫停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三個月內足額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從暫停繳費的當月起計算;逾期繳費超過三個月的,從辦理補繳和正常繳費手續的次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的當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中斷繳費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六條對於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是不是高不重復?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原則,優先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在壹個妊娠周期內,被保險人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用,按照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對應的限額支付標準分別計算,不得重復報銷。

《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為懷孕女職工預留生育保險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逐年公布,交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社保機構統壹管理。

第三章支付範圍

《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八項?除了關於超額支付的條款?,是指生育保險參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執行,其中乙類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不設個人增付比例。

第九條《條例》第二十條?按規定應由職工承擔的醫療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a)該嬰兒所招致的開支。

(2)超出定額和定額標準的費用;

(三)因孕期保守治療而發生的孕期醫療費用;

(四)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產前檢查、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六)本人要求的特殊需要項目所發生的費用。

《條例》第十五條第十項?分娩的醫療費用?,指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藥費等。

《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壹條?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二條?生育津貼?,是指參保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照國家規定應獲得的報酬。女職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記制度進行登記後,可以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持有異地生育登記證的,經本市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用人單位蓋章確認後,申報生育津貼。

參保人員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生育或終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具體支付標準見附件1)。

女職工生育嬰兒並按規定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98天,增加生育津貼30天。

《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三條?難產?,指使用產鉗進行助產、胎頭吸引、臀位助產和剖宮產術(無醫學指征,職工要求剖宮產除外)。

第四章支付方式和標準

第十四條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定額和項目支付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具體待遇標準見附件2)。

(1)限制支付。包括自然流產或藥物流產的產前檢查費和醫療費。

(2)固定支付。包括自然分娩、人工幹預分娩、剖宮產、引產、高危人工流產、流產、宮內節育器放置(取出)、女職工絕育和男職工絕育。

分娩中的人工幹預包括:單胎產鉗、單胎臀位牽引(助產)、胎頭吸引、內翻、徒手取胎盤、流產。

引產包括:羊膜腔(外)註射引產、水囊引產、藥物引產。

高危人工流產是指以下需要住院進行人工流產的情況:1。20歲以下或50歲以上墮胎;2.有半年內終止妊娠史或1年內兩次人工流產史;3.1歲有剖宮產史;4.產後1年內仍在哺乳;5.生殖器畸形或盆腔腫瘤;6.有子宮或宮頸穿孔史;7.懷了壹個裝置;8.子宮位置高度傾斜或難以暴露宮頸;9.既往妊娠伴胎盤粘連和大出血;10.脊柱、下肢、盆腔的病變不能在膀胱截石位;11.有出血性疾病史;12.並發內外科嚴重器質性疾病。

(3)按項目付費。包括絕育術後再通、宮內節育器取出伴嵌頓、骨折、變形、異位或絕經超過1年、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分娩並發癥、分娩期間嚴重內外科疾病、分娩住院期間因特殊情況在轉出醫院發生的與分娩有關的醫療費用。

市或區衛生計生委負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鑒定,出具鑒定結論及相關證明,用人單位在出具鑒定結論後12個月內統壹向參保地社保機構申報。

分娩期出生並發癥是指從分娩開始到本次分娩結束的以下情況:1。子宮破裂;2.羊水栓塞;3.前置胎盤、胎盤粘連或植入需要緊急止血治療;4.產後出血;5.會陰ⅲ度、復雜裂傷縫合;6.妊娠期高血壓疾病中的重度子癇前期和子癇。

分娩期嚴重內科疾病指以下情況:1。心臟疾病伴心功能不全;2.合並急性肝炎或活動性慢性肝炎和急性脂肪肝;3.重度貧血(血紅蛋白低於6g/dl);4.嚴重血小板減少癥(血小板計數低於50,000/mm3);5.合並甲亢(甲亢危象);6.合並腎功能不全的腎病。

分娩時並發外科疾病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腹部傷口感染和裂開;2.合並急性胰腺炎、急性膽囊炎、急性闌尾炎;3.並發腸梗阻;4.合並下肢靜脈血栓、靜脈炎。

有並發癥和並發癥的患者住院時間最長不超過45天。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懷孕28周以上(含),采取或未采取及時終止妊娠措施的,根據實際引產、自然分娩、人工幹預分娩、單純剖宮產等相應支付項目,確定相應的待遇支付標準。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並發癥及並發癥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分娩並發癥或分娩期間嚴重內科及外科疾病的相關治療支付標準執行。

第五章結算管理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應在孕後12周內,憑本人身份證到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基層定點服務機構網上辦理就診登記。因特殊原因無法網上辦理的,應及時到參保地社保分中心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出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在本市就醫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實時網上結算。因特殊情況墊付生育醫療費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次月起12個月內統壹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第十九條對於限額支付的醫療費用,實際費用高於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低於限額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支付。

第二十條對於定額支付的醫療費用,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定額標準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發生的超出規定項目且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壹條對於按項目支付的醫療費用,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項目支付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發生的超出規定項目且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生育津貼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改進女職工生育津貼申領和發放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5]63號)執行 以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完善女職工生育津貼申領辦法的通知》實施時間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7號)。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規定項目和生育保險規定不予支付項目以外的醫療項目,並收取相應費用。,必須事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因生育需要異地就醫的,參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2065 438]16號),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後,符合生育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參保職工因夫妻雙方均無本市直系親屬,可申請異地分娩,異地就醫的醫療機構可放寬至具有助產技術資格的基層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在異地發生的產前檢查、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個人先行支付,由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後12個月內統壹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和支付標準按照本市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具備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異地就醫聯網結算。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二十六條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或其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醫療費用明細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符合規定的費用撥付到參保人員個人社會保障卡賬戶或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社保機構依法責令補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補繳造成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八條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願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生殖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向社會公布。協議應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的生育和產前檢查按照《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實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梅毒和乙肝(津衛婦幼381 [2065438]號)和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天津市母嬰保健規範》的通知(津衛婦幼)

第三十條新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從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津貼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壹條執行。

第三十壹條職工流動產生的生育保險待遇按以下方式銜接:

(壹)職工由未參保單位轉為參保單位的,在原單位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原經費渠道解決。從調入新的用人單位之日起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剩余產假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計算支付。

(二)職工從參保單位流動到未參保單位,轉入新單位前發生的產前檢查費、分娩或最終妊娠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計算支付。調入新單位後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初次就業和失業後重新就業的人員,用人單位從參保當月起發生的生育保險相關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剩余產假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計算支付。

第三十三條按照規定已經預留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預留的生育保險費標準支付。女職工終止妊娠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以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個人名義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和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支付。

第三十五條進入和離開企業職工托管中心的職工,其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予以報銷,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三十六條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生育保障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其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享受與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本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支付。

第三十八條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失業配偶,應當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納入居民生育保險。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關於貫徹落實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局發〔2005〕238號)同時廢止。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