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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最後壹個月要自己交社保嗎?

法律分析:公司需要在員工離職後的最後壹個月為其繳納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離職最後壹個月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辭退,那麽員工離職最後壹個月的保險不需要公司全額承擔,員工離職最後壹個月的保險應該由公司支付。即使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員工全額承擔壹個月的社保。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社保繳納比例應當按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離職最後壹個月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