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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職工的醫療期是多久?

患病工人的醫療期限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是24個月。

員工申請就醫需要的材料如下:

1.診斷書或病歷:證明員工需要休息治療的診斷書或病歷應由正規醫院或診所出具;

2.請假申請:員工需要向單位提交書面請假申請,說明請假原因和時間;

3.身份證明:員工需要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證明身份;

4.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公司要求,員工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工作證明、社保證明等。

員工申請醫療期的流程如下:

1.首先,員工需要向公司提供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並註明需要請假的時間;

2.公司根據員工提供的證明決定是否批準員工的病假申請;

3.如果公司同意批準員工的病假申請,公司將向員工簽發病假單,並告知員工病假的相關規定和註意事項;

4.員工應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提交病假單,如提供醫生證明、填寫休假單、主管批準等。

5.醫療期結束後,員工需要向公司提供醫生出具的康復證明,證明其已恢復工作能力。公司根據康復證明決定員工是否可以復工。

綜上所述,醫療期壹般在3個月到1年不等,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同時,醫療期的支付標準將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