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等材料,在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6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
2、憑失業登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救濟金手續;
3、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提供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社保經辦機構人員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救濟金。
領取社會保障失業津貼的條件:
1,失業人員已參加失業保險並累計繳費滿壹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登記失業,且有求職要求;
4.按規定程序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總結壹下,領取社保失業金的程序包括辦理失業登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最後經審核符合後發放失業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