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能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時,個人賬戶余額可以轉移。不具備轉賬條件的,可以壹次性發給我。參保人死亡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其個人賬戶余額壹次性轉移給法定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統籌基金。
擴展數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四十壹條參保人員在個人賬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障卡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個人賬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應當入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並預留壹定比例的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予以返還。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