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基礎: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廳發[2010]2號)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發[2010]73號)
受理部門:市征管部門
跨省市轉移:
應用條件:
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
轉入非戶籍地就業和保險,僅限男50周歲以下,女45周歲以下。
到了退休年齡,繳費不夠10年,要回到戶籍所在地。
組織縣級以上人事部門進行調動
申請所需信息:
轉移地社保局出具的《參保繳費證明》
轉入或轉出申請
養老保險手冊
我的身份證
調入就業單位的勞動合同或就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