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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還失業救濟金。

可以向社保繳納地社保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征集條件的,肯定會退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找到工作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必須退回。隱瞞喪失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事實,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金額超過1000元的,或者雖未達到1000元但經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納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麽情況下可以退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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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壹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3)移居國外;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提供的適當工作或者培訓的。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