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農村醫療保險主要是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它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壹起,是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