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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之前的事業單位辭職,社保視同。

法律解析:事業單位辭職後社保作為繳費年限的處理:曾經在國有或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辭職、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個人按規定不用繳納社保費用的時間,視為繳費年限。但服刑前被開除或判刑的人員,其連續工齡按現行規定不再承認。因此,社保個人繳費制度建立前的工齡不能視為繳費年限,原單位實際參加後的繳費年限可以保留,與隨後的重新參加年限合並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作為計算“中年人”(1996之前參加工作)養老金待遇的重要指標,必須根據其檔案的工作年限和時間來確定,不同單位的視同繳費年限也不同:1992 12之前國有、集體企業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省直及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除其他文件規定的單位外,1995 10月前視同繳費年限;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1997 12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部分原屬事業單位,後政策改為企業的單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實際繳費時間按相關時間規定確定:國家經貿委管理的陜西26個省、省屬科研機構自65438年6月+2000年10月起繳費;中央直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8個)和科研單位(4個)自2001 10起繳費;已辦理正式錄用手續的職工離開單位後的時間在社會保險實施前,且該期間不能視為繳費年限,實施後無實際繳費年限的,達到退休年齡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因此,長期離職且無社保關系的員工,應及時建立並接續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