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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

法律主觀性:

社保工作人員職責:1,負責員工社保和公積金繳納;2.按正常工作程序接收和審核業務方轉來的社保資料,做好社保資料與業務方的交接工作;3、辦理醫療換證、新保險、增/減、醫療報銷、工傷申報等。;4.做好未完成社保人員的分析和督促工作;5.接聽員工電話,為各部門員工解決社保問題,及時發布最新社保政策;6.及時收集社保相關信息,做好信息變更工作;7.更新數據庫系統,及時歸檔數據;8.負責員工社會保險相關文件的收集和發放;9.完成公司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