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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如何補償勞動者?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將用人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獎勵給社保部門並直接納入保險基金支付給勞動者,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標準可以是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時獲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